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所谓“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”应当是《公司法》规定的,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,适用本节规定;本节没有规定的,适用本章第一节、第二节的规定。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。第五十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。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,属于一人公司,也具有法人性质,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。但是一旦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出现混同,那么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丧失的人格,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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