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资源税减免税的规定 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: 1.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、修井的原油,免税。 2.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 市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。 3.规定的其他减税、免税项目。 、纳税人的减税、免税项目,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;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,不予减税或者免税。 、对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%,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%征收。自1996年7月1日起,对冶金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规定减征40%的基础上,再减征20%,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%征收。 、从1996年7月1日起,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%,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%征收。 资源税减免税应提交资料 一、减免税申请报告。在申请报告中应反映如下内容: 标题; 主送税务机关; 基本情况,主要包括领取税务登记证时间、经济性质、经营范围等; 申请减免税所属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,开采的矿产品品种、等级、平均年开采应税矿产品原矿量、平均年销售量,单位税额,纳税情况; 企业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受损的详细情况;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申请减免税的税种、理由或依据; 申请减免税收入及申请减免税款; 纳税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、《资源税减免税申请表》 三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:⑴受灾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清单、间接损失清单、图片资料;⑵保险公司理赔的资料,包括保险公司同意赔款通知、赔款支付的单据等。 四、税款入库凭证或缓缴审批文书 五、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限的财务报表,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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